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,明确捐赠程序,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,根据《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》 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基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提高妇女儿童素质,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促进四川妇女儿童的生存、保护和发展,辅助 四川发展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事业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将用于:
(一)开展各种教育培训,提高妇女、儿童综合素质;
(二)提供政策法规咨询,维护妇女、儿童合法权益;
(三)促进妇女创业就业,帮助妇女发展生产;
(四)实施扶贫助困项目,改善妇女、儿童生活条件;
(五)投资、建设、资助妇女、儿童公益项目;
(六)帮助贫困地区修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、学校、少年儿童入学等;
(七)表彰、奖励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八)开展与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 好往来和互相合作;
(九)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。
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
第四条 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,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妇女儿 童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 人的捐赠。
第五条 捐赠人承诺其所捐赠的资金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,且属 于国家规定的可捐赠财产范围。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, 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。捐赠药品、生物化学制 品等物品的,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。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。
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以下捐赠手续:
(一)基金会与具有捐赠意向的个人或团体建立联系,双方就捐赠内 容、捐赠对象、捐赠用途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与咨询,达成捐 赠共识。
(二)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、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。
(三)双方代表签署捐赠协议。
(四)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将捐赠资源转入基金会,基金会向捐 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,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(五)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源,并定期向捐赠方提供 反馈信息,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书。
(六)捐赠资源因完成功能、协议到期或者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 要终止的,由基金会提前与捐赠方联系,双方共同协商善后事宜。
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
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事业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,不 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;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 的同意。
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使用捐赠财产时,有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财 产,主动接受捐赠人监管,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。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,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 计入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财产,按《四川省妇女儿童基 金会章程》进行使用管理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,明确捐赠程序,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,根据《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》 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基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提高妇女儿童素质,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促进四川妇女儿童的生存、保护和发展,辅助 四川发展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事业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将用于:
(一)开展各种教育培训,提高妇女、儿童综合素质;
(二)提供政策法规咨询,维护妇女、儿童合法权益;
(三)促进妇女创业就业,帮助妇女发展生产;
(四)实施扶贫助困项目,改善妇女、儿童生活条件;
(五)投资、建设、资助妇女、儿童公益项目;
(六)帮助贫困地区修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、学校、少年儿童入学等;
(七)表彰、奖励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;
(八)开展与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 好往来和互相合作;
(九)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。
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
第四条 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,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妇女儿 童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 人的捐赠。
第五条 捐赠人承诺其所捐赠的资金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,且属 于国家规定的可捐赠财产范围。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, 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。捐赠药品、生物化学制 品等物品的,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。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。
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以下捐赠手续:
(一)基金会与具有捐赠意向的个人或团体建立联系,双方就捐赠内 容、捐赠对象、捐赠用途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与咨询,达成捐 赠共识。
(二)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、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。
(三)双方代表签署捐赠协议。
(四)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将捐赠资源转入基金会,基金会向捐 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,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(五)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源,并定期向捐赠方提供 反馈信息,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书。
(六)捐赠资源因完成功能、协议到期或者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 要终止的,由基金会提前与捐赠方联系,双方共同协商善后事宜。
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
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事业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,不 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;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 的同意。
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使用捐赠财产时,有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财 产,主动接受捐赠人监管,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。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,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 计入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财产,按《四川省妇女儿童基 金会章程》进行使用管理。